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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淄博专业离婚律师  朱利斌律师 咨询电话:13506437435  发表日期: 2015-04-02 14:41:25
淄劳社发[2009]52号
各区县、高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减轻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负担,经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2009年至2011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继续执行过渡政策。期间,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80%、100%自主选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不变。
 
 
 
                      二○○九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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