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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
淄博专业离婚律师  朱利斌律师 咨询电话:13506437435  发表日期: 2015-04-02 14:41:25
淄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

 

淄劳社发〔2008〕103号
各区县、高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企业:
为规范用人单位裁减人员行为,指导用人单位依法行使裁减人员的权利,保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社会责任感
解决企业职工失业问题,维护社会稳定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要有战略眼光,不能只顾眼前,不顾长远,也不能只顾局部,不顾全局,更不能只顾自身,而不顾职工的切身利益,要以对社会高度负责任的态度,处理好当前企业裁员问题,能内部消化的尽量不裁减人员,减缓社会压力。
人力资源是社会的宝贵财富,也是企业发展的支撑力量,保障企业职工的工作稳定与收入待遇,这不仅关系到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而且也关系到社会的发展与稳定。为了积极应对当前的经济危机,企业必须勇于承担起自己的经济和社会责任,特别是国有企业更要带头尽量减少裁员或不裁员,企业要多与员工沟通,多为员工着想,合力构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不得裁减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现役军人配偶、烈士遗属(配偶)、残疾人、省级及以上劳模;
7、夫妻双方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应当留用的一方。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应当优先留用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四、 裁减人员须履行的程序
企业确需裁员的,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应遵循以下程序:
1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
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
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
4、按隶属关系向市及区县劳动保障局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
5、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清偿拖欠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等各项欠薪欠费。
市、区县劳动保障局要指导用人单位依法按程序裁减人员。对符合裁减人员条件的用人单位,要提前介入,搞好指导服务,确保裁减人员程序的合法、公正。
五、严格执行报告制度
用人单位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中央、省、市属用人单位、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裁减人员方案向市劳动保障局就业与失业保险科报告,其他单位向所在区县劳动保障局报告
用人单位向市、区县劳动劳动保障局上报裁减人员报告,应提供以下材料:
1、《裁减人员方案》(一式一份);
2、《裁减人员情况报告表》(一式四份);
3、《用人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听取工会或全体职工意见的书面说明,未建工会的,出具职工推举代表的说明材料;
5、相关文件、财务资料、情况说明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市、区县劳动劳动保障局要认真核对用人单位提交的各项材料,对不符合条件的材料,应及时为用人单位提出指导性意见,限期补齐材料。
六、明确职责,切实做好规范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工作
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把规范用人单位裁减人员行为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加强宏观调控,对企业裁减人员实行批量和总量控制,坚决制止恶意裁减职工,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各区县劳动就业办公室要建立健全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台帐,及时登记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情况台帐,出具《裁减人员报告回执》,及时将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有关情况报劳动保障局。同时,要确保符合失业保险条件的被裁减失业人员,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要对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进行职业指导和培训,尽快帮助重新就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严格监督用人单位裁减人员行为,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拖欠职工各项费用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劳动仲裁机构要依法处理用人单位因裁减人员发生的劳动争议,做好调解工作。
 
附表:1、裁减人员报告
      2、裁减人员报告回执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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