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淄劳社函〔2009〕28号
各区县、高新区劳动保障局,市直管企业:
为落实全市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现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有关政策的通知》(淄政办发[2008]139号)精神,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破产企业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办理程序
1、2008年12月31日前,已参加医疗保险住院统筹的破产企业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应由主管部门(包括破产清算组,下同)或承继企业按照隶属关系,向市或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报《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核定表》,提供相关人员信息名单,经市、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按每人5000元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
2、主管部门或承继企业缴纳医疗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向市或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申请,经审核确认后,可由其主管部门、承继企业与市或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还款协议,其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协议文本样本见附件1)。
3、破产企业退休人员无主管部门或承继企业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档案,填写《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人申请表》和《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核定表》(见附件2、3),报市劳动保障局核准。
二、困难企业参保缴费有关具体问题
1、参保企业从被认定为困难企业次月起,可按困难企业参保缴费办法缴纳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开始享受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期间发生医疗费的,待补缴医疗保险费后予以报销。
2、企业在参保时段已退休且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 从被认定为困难企业的次月起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 参保企业中断缴费开始至被认定为困难企业期间退休的人员以及今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企业在被认定为困难企业或为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应单独补缴上述人员不足缴费年限费用(中断参保期间退休的人员尚须补足中断参保期间欠缴的医疗保险费),补缴后上述人员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补足欠缴医疗保险费的退休人员,欠费期间发生的医药费予以报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