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困难企业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7)1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为切实解决困难企业参加医疗保险问题,根据国家、省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长期处于停产、停业或半停产、半停业状态,以及职工月平均收入连续6个月以上达不到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且无力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欠缴1年以上的单位均可申请为困难企业。
二、困难企业由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每年审核认定一次。被认定为困难企业的,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按下列条款执行:
(一)已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且足额缴纳退休人员一次性风险储备金、最低缴费年限等相关费用或虽未足额缴纳但已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分期还款协议的困难企业,经职代会同意,可改按上年度在岗职工工资总额的5%、4%、3%缴纳医疗保险费,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其在职职工享受待遇分别为统筹基金原支付医疗费用标准的100%、90%、80%。其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实行收支两条线,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已参加我市住院医疗保险且足额缴纳退休人员一次性风险储备金、最低缴费年限等相关费用或虽未足额缴纳但已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分期还款协议的困难企业,经职代会同意,可改按上年度在岗职工工资总额的4%、3%缴纳医疗保险费,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其在职职工享受待遇分别为统筹基金原支付医疗费用标准的90%、80%。其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实行收支两条线,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三)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可在足额缴纳退休人员一次性风险储备金、最低缴费年限等相关费用后,按上述(一)、(二)两条款的规定参加医疗保险。
三、困难企业在认定期内,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好转时,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改按正常的缴费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 日起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