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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知识诉讼知识 → 涉外离婚中境外法律文书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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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中境外法律文书的效力
淄博专业离婚律师  朱利斌律师 咨询电话:13506437435  发表日期: 2015-04-02 14:41:25

涉外离婚中境外法律文书的效力
其一:境外法律材料的公证认证,港澳台地区的认证;
越来越多的国人跨出国门,也有越来越多的国人嫁娶外国人,这就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在国外注册结婚的人在国内办理诉讼离婚的现象。对于国外婚姻登记证书,国内法院不能直接认定,需要经过相关认证程序。一般做法是:
(1)国外结婚证书的认证:
第一、             委托国外律师公证人将国外注册的结婚证书进行公证;
第二、             委托国外律师将经过公证的结婚注册证书在该国外交部进行公证;
第三、             委托国外律师将经过该国外交部公证过的注册证书在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进行认证;
第四、             国外律师将认定过的法律文书寄回国内,成为向法院立案的依据。
一般而言,做此项业务的美国律师收费最高,日本律师和英国律师收费适中,爱尔兰律师收费较低,平均下来,做该项业务一般会在二千到五千人民币左右。
(2)香港结婚证书的认证:
第一、             委托香港的中国司法部指定的公证律师做公证(包括查核和公证);
第二、             委托香港律师到中国法律服务香港公司敲转递章;
第三、             将该份文件寄回国内,作为立案依据。
一般具有司法部指定公证人资格的律师收费在二千至三千港币左右,呵,价格差不多吧,不算贵。
(3)澳门结婚证书的认证:
直接委托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做公证。
(4)台湾地区注册证书的认证:
较为麻烦:
第一、             委托台湾律师到台湾公证机关作公证;
第二、             台湾公证机关将公证文书副本寄交上海公证员协会和大陆当事人一方;
第三、             副本到后,大陆一方将公证文书拿到上海公证员协会做核证;
第四、 将核证过的公证书交至法院作为立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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