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分 类 导 航
【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法律文书】
┝ 法律文书
【离婚案例】
┝ 离婚案例
【涉外离婚】
┝ 涉外离婚
【诉讼知识】
┝ 诉讼知识
【继承案例】
┝ 继承案例
    热 点 点 击
 涉台遗产继承中的有关问题
 香港离婚程序
 房屋继承过户需进行公证并继承登记免缴契税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收费标准的请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私房改造后留给房主自住房产权归谁所有问题的批复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申请书(适用于债务人的申请书格式)
 《遗嘱公证细则》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涉外离婚涉外离婚 → 民政部 关于办理婚姻登记中几个涉外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民政部 关于办理婚姻登记中几个涉外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
淄博专业离婚律师  朱利斌律师 咨询电话:13506437435  发表日期: 2015-04-02 14:41:25

民政部 关于办理婚姻登记中几个涉外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

1983年12月9日 民〔1983〕民133号

上海市民政局:

1983年10月28日沪民社(83)第80号来文收悉。经商得外交 部同意,答复如下:

一、长期居住港澳的外籍华人申请与内地公民结婚的,对持有其国籍 所属国证明的,应按照《中国公民同

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办理;对持有港澳有 关当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的,可参照《华侨同国

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办理婚姻登 记的几项规定》办理。

二、华侨、港澳同胞在申请结婚登记时,须持有在国外和港澳从事 的职业或可靠经济来源的证明。但它不

是申请结婚登记的主要证明。要这一证明的目的在于 了解华侨、港澳同胞在国外是否从事正当职业,以保

护国内(内地)公民不受欺骗和出国以 后有可靠的经济生活保障。无职业或可靠经济来源证明的,可由婚

姻当事人在国内的亲友出 具。持有我驻外使、领馆出具或认证的本人无配偶证明,而没有从事职业或可靠

经济来源证 明,又未发现其他问题的,也可予以办理结婚登记。

三、对于男女双方都是来华工作的外 国人;或一方是在华工作的外国人,另一方是临时来华的外国人,要

求在华办理结婚登记的 ,只要他们具备《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中所要求的证件,

符合我国 《婚姻法》关于结婚的规定,可予办理结婚登记。为了保证我婚姻登记的有效性,可以让婚 姻当

事人提供本国法律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有效的条文。

四、《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中,关于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 婚的规定,是

根据有的国家不经法院判决离婚无效的情况做出的,不论双方自愿离婚还是一 方要求离婚的,都由我人民

法院处理,这一规定是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的,应按规定执行。

上一篇:没有上一条记录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离婚诉讼中子女归谁抚养问题如何处理的批复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9 淄博离婚纠纷专业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人:朱利斌 律师 手机:13506437435
律所:山东长城长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174号(张店区法院往东100米路北)
淄博专业离婚律师 淄博离婚专业律师 淄博离婚纠纷律师 淄博知名离婚律师 淄博离婚房产纠纷律师 淄博资深离婚律师 淄博婚姻家庭律师
版权声明:淄博离婚纠纷专业律师网版权所有,本站属于公益性网站,部分文章来自其他媒体,如有涉及著作权的问题,请通知本站,我们将及时作出处理
.......
欢迎光临,您是本站第位访客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