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分 类 导 航
【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法律文书】
┝ 法律文书
【离婚案例】
┝ 离婚案例
【涉外离婚】
┝ 涉外离婚
【诉讼知识】
┝ 诉讼知识
【继承案例】
┝ 继承案例
    热 点 点 击
 涉台遗产继承中的有关问题
 香港离婚程序
 房屋继承过户需进行公证并继承登记免缴契税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收费标准的请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私房改造后留给房主自住房产权归谁所有问题的批复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申请书(适用于债务人的申请书格式)
 《遗嘱公证细则》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涉外离婚涉外离婚 → 《涉外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颁发征求意见稿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涉外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颁发征求意见稿
淄博专业离婚律师  朱利斌律师 咨询电话:13506437435  发表日期: 2015-04-02 14:41:25

《涉外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颁发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涉外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

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向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适用本

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司法文书,是指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反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传票、判决

书、调解书、裁定书、支付令、决定书、通知书、证明书、送达回证以及其他司法文书。

  第三条 作为受送达人的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我国领域内的,人民

法院可以向该自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司法文书。

  第四条 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可以送达给其在我国领域内的诉讼代理人。

  第五条 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可以送达给其在我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受送达人在

我国领域内有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的,经该受送达人授权,人民法院可以向其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

送达司法文书。

  第六条 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诉讼代理人、代表机构以及有权接受的分支

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司法文书,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第七条 人民法院不能依照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方式送达的,若该受送达人所在国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有司法协助协定,可以依照司法协助协定规定的方式送达;若该受送达人所在国是1965

年海牙《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的成员国,可以依照该公约规定的方式送

达。
      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有司法协助协定,且为1965年海牙《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

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成员国的,人民法院依照司法协助协定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人民法院不能依照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的方式送达的,可以通过外交

途径送达。

  第九条 按照司法协助协定、1965年海牙《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或

者外交途径送达司法文书,自我国有关机关将司法文书转递受送达人所在国有关机关之日起满六个月,如果

未能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且根据各种情况不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视为不能适用该种方式送达。

  第十条 受送达人所在国允许邮寄送达的,人民法院可以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时应附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但在邮件回执上签收的,签收之日视为送达。
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如果未能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且根据各种情况不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视为不

能适用邮寄方式送达。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不能依照本规定上述方式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内容应该在国内外公开发行

的报纸上刊登。

  第十二条 除本规定中各种送达方式外,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能够确认收悉的其他适当方式向受送达人送

达。

  第十三条 除公告送达方式外,人民法院可以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向受送达人进行送达,但应该根据最先

实现送达的送达方式确定送达时间。

  第十四条 受送达人未对人民法院送达的司法文书履行签收手续,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送达:
  (一)受送达人口头或者书面向人民法院提及了所送达司法文书的内容;
  (二) 受送达人已经按照所送达司法文书的内容履行; 
  (三)其他可以视为已经送达的情形。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送达司法文书,根据有关规定需通过上级人民法院转递的,应附申请转递函。
上级人民法院收到下级人民法院申请转递的司法文书,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转递。
  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申请转递的司法文书不符合有关规定需要补正的,应在七个工作日内退

回申请转递的人民法院。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送达司法文书,根据有关规定需提供翻译件的,应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委托我国

领域内的翻译机构进行翻译。
  翻译件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但应由翻译机构或翻译人员签名或盖章证明译文与原文一致。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篇:中国驻新加坡大使馆公证认证指南
下一篇:海牙公约婚姻继承篇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9 淄博离婚纠纷专业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人:朱利斌 律师 手机:13506437435
律所:山东长城长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174号(张店区法院往东100米路北)
淄博专业离婚律师 淄博离婚专业律师 淄博离婚纠纷律师 淄博知名离婚律师 淄博离婚房产纠纷律师 淄博资深离婚律师 淄博婚姻家庭律师
版权声明:淄博离婚纠纷专业律师网版权所有,本站属于公益性网站,部分文章来自其他媒体,如有涉及著作权的问题,请通知本站,我们将及时作出处理
.......
欢迎光临,您是本站第位访客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